第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

(二)缩小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规模;

(三)降低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指标;

(四)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五)健身活动影响他人的人身安全、正常工作和生活。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