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二)缩小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规模;(三)降低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指标;(四)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五)健身活动影响他人的人身安全、正常工作和生活。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