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订全民健身活动计划,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设施。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健身竞赛活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综合运动会。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3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4年应当至少举办一次综合运动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