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建造捐献者纪念林或者纪念性标志,为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实施人道关怀和救助,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筹措。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