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第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接受单位可以不接受遗体或者角膜:(一)捐献人死于甲、乙类传染病的;(二)遗体毁损不能利用的;(三)捐献角膜失去移植条件的;(四)其他特殊情况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