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对在节约用水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以及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