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保护与管理有关公共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