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护堤地和护岸地内,建设工程项目占用水域、水利设施的,或者对原有河湖工程设施、水域有不利影响的,应当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等补救措施。无法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等补救措施的,应当进行补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