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公民死亡后捐献人体眼角膜、血管、骨骼等组织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