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捐献登记第十一条已废止红十字会在进行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捐献人不宜捐献:(一)患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特殊处理的传染性疾病的;(二)人体器官毁损不能利用的;(三)失去移植条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