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损坏的林木,可以处以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