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