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