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