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一)电梯使用超过十五年的;(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三)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安全评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安全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改造、修理、报废。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