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省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或者本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跨市(州)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业务所在地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与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