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进行劝阻。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人员在人流高峰期引导乘客有序乘梯,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过街通道等用于公共服务的电梯正常开通运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