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招商引资,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平等协商、互利共赢、务求实效原则。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以书面形式承诺。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跟踪服务责任制,积极主动帮助推进项目审批和建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