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坚持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严禁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坚持合法、适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限定在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