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建设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和豫南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