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损坏排水设施;(二)穿凿、堵塞排水设施;(三)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和泔水等物质;(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污泥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