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排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和泔水等物质;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污泥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