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巡查、检修等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发现堵塞、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丢失等排水设施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警示、围蔽、疏通、维修、导流等处理措施;
(二)制定内涝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
(三)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