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清除、消除危险、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