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三)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