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文体活动、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政务大厅、医疗机构、车站、商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配备无障碍厕位、第三卫生间、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器等便民设施、急救设备。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