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家庭教育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家庭教育合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