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协助、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注重家庭文化建设,知晓监护人法定权利和义务,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提升科学实施家庭教育的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避免重智轻德、重知轻能,培养未成年人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