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系统治理、综合利用,科学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