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