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水量3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