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养殖污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提供污染防治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