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强化政策宣传、指导科学选址、优化产业布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对辖区内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情况开展巡查,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污染行为。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