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发现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有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正常营运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持证驾驶员信息提供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持证驾驶员安全背景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