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取得车辆经营权的巡游车经营者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并自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符合协议约定条件的车辆投入营运。
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车辆经营权数量和使用期限;
(二)车辆经营区域;
(三)配置的车辆及营运设施技术标准、车辆投放期限;
(四)营运服务及安全管理要求、驾驶员管理要求;
(五)收回车辆经营权的情形;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事项。
在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有效期内,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