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维修、更新和改造责任,不得动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