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下列事项,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明细;

(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支付物业费、停车费和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情况;

(八)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事项应当持续公示;前款第二项的事项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前款第四项至第九项的事项,应当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履职相关资料,并有权就公示内容及相关物业服务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