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通知全体业主,同时书面告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物业服务区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即时商议;

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