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确定或者变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五)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六)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七)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共有部分经营管理;
(十)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十一)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
(十二)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
(十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尊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