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