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洗车、洗浴、游泳等经营场所,未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