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编制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三)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但未实施论证的规划、建设项目,作出批准规划或者批准项目开工建设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