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气候资源探测,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探测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资料,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探测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