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