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