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省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县级以上财政应当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