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其他责任和义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