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给予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创业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