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两地分居军人配偶的探亲权益,准许军人配偶每年到部队探亲,并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探亲期间,不得扣减军人配偶的工资、奖金和福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