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部队军人子女就学需求,在学校设置、教育优待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到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就读;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