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其家庭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年分别增发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

国家和本省对家庭优待金的增发情形和增发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