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桂花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古桂花树保护规划,并将古桂花树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